解决医患纠纷的新途径——仲裁

—— 王正志 张宁宁

  要:本文从医患纠纷的特点入手,分析现行医患纠纷解决机制的问题,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在纠纷解决方面的经验,通过探究医患纠纷的仲裁解决途径的可行性和科学性,以期构建和完善我国医患纠纷的社会解决机制。

关键词:医患纠纷   仲裁   纠纷解决机制

 

 

一、医患纠纷的特点

任何一种纠纷解决方式,无论是诉讼、仲裁,还是调解、和解,在纠纷解决过程中只有与所要解决的纠纷的特点相适应才能很好地发挥其解决纠纷的功能。医患纠纷的有效解决很大程度取决于能否根据医患纠纷的特点而选择相适应的医患纠纷解决方式。因此,医患纠纷的特点成为我们探求医患纠纷解决途径时必须首先考虑的问题。医患纠纷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医患纠纷中医患双方地位不平等,患者方处于明显的弱势地位。这种不平等并不是法律地位的不平等,而是指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中,虽然医疗单位和患者都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具有平等的民事法律地位,但是双方在医学专业知识领域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而医疗过失损害赔偿的赔偿要求却是由医学专业知识欠缺的患方向专业知识精深的医方提起的。在这种情况下,医方和患方在医患纠纷领域所拥有的知识与认识能力的差别必然带来当事人之间交易地位的明显差异。一方面,这种不平等地位会在某种程度上造成医患纠纷的增加。患方基于对医疗风险的预见不足和对医生的过度信任,在出现不理想的诊疗结果时往往对医方产生不满;医方由于掌握专业医学知识和诊疗工作中职业道德风险的存在,也可能促成医患纠纷的出现。另一方面,医患双方的这种不平等地位也容易造成患方在纠纷解决中受到不公平的对待而无法有效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患方往往在自己或者自己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等基本生存权利造成严重损害的情况下提出赔偿请求,其作为弱者却无法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

第二,医患纠纷具有很强的专业性,专家的鉴定对于问题的解决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医疗过程的高度专业型和复杂性决定了一个不具备医学背景的普通人是没有能力对于医患纠纷的性质和其间的事实因果关系做出分析和判断的。不仅如此,医学领域本身也仍然存在着很多当前难以确定的问题,再加上医学界对疾病病理的认识也不总是正确的,加之医疗过程中常出现的患者个人特异体质问题,这些因素都给解决医患纠纷增加了不少的困难。[2]如此看来,医患纠纷具有高度的专业性,技术操作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医患纠纷本身所具有的这种特性决定了医患纠纷的解决必须倚赖于专家的鉴定。

第三,医患纠纷成上升趋势。医患纠纷数量的激增可以通过确切的调查数据得以体现。中国消费者协会19997月发布的信息表明,近年来医疗方面消费的投诉已成为热点问题。1996年,中消协受理的医疗投诉月平均数为2.64件,1997年为10.17件,1998年为11.75件,1999年前4个月升至22.25件,三年间增长近10倍。[3]关于医患纠纷激增的原因分析,作者在《医疗纠纷的代替性解决机制》中谈到三点:第一,医学进步使人类医疗技术涉足空前广泛的领域,医疗事故数量不可避免地增加。二战以后,医疗技术获得大幅度提高,一系列新药物、新技术广泛使用于医疗护理过程中,这也使得医疗过程存在着较大的风险性,从而导致医疗事故增加。第二,患者权利意识的增强及各国法制的逐步健全。权利意识的增强促使受到医疗事故侵害的被害人据理力争,大胆地运用法律武器,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第三,现行医疗管理体制混乱,医务人员素质良莠不齐。医患纠纷的激增使得传统的纠纷解决机制(特别是诉讼)不堪重负,难以快速、有效地处理医患纠纷,医患间的关系不断恶化,因此改革现行的医患纠纷处理机制势在必行。

第四,医患纠纷中,医方和患方矛盾突出,决定了医患纠纷的解决难度较大。

医患双方专业知识上的信息不对称很容易导致患方对于医疗效果的过高期望,而一旦发生医疗效果不理想的情况,就会直接关系到患者的人身财产权利和医院的声誉,双方矛盾也随之易于激化。据有关部门统计,最近三年,北京仅71家大中型医院就发生医护人员被欧事件502起,致伤残90人;19911月至20017月,湖北省发生围攻医院、殴打医护人员事件568起,398名医务人员被打,致残32人。有些地方甚至因矛盾激化导致杀人和爆炸等恶性事件。如2001年,四川省邻水县农民包某因对治疗效果不满意,在其就诊的重庆市第三人民医院制造爆炸案,造成5人死亡,35人受伤。[4]医患纠纷中医患双方矛盾突出,使得协调医患双方利益的难度很大,即医患纠纷的解决难度很大。

上述特点的存在,决定了医患纠纷的解决难度很大,同时也决定了医患纠纷的有效解决倚赖于适合其上述特点的特殊解决机制。

二、现行医患纠纷解决机制存在的问题

现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患纠纷有三种解决方式:(1)医疗单位与病员及其家属自行协商解决;(2)卫生行政部门处理;(3)人民法院处理。以上三种现行的医患纠纷解决方式对于医患纠纷的解决起了重要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但是也存在着很多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

1.由于医患双方矛盾突出,协商和解的方式在一定情况下难以达到解决纠纷的效果,而且也不利于公平保护双方利益。对于医院而言,医疗纠纷败诉的风险会对其带来严重恶劣的社会影响,因此医院比较倾向于协商解决,但是患方往往提出过高的赔偿请求或者调动媒体盲目制造社会舆论等,这种情况下,双方矛盾易于激化而导致医疗纠纷难以协商解决。

2.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医患纠纷有失法律公正性。行政处理医患纠纷的权利机构一般是医疗单位本身和医疗单位的领导机关。在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医患纠纷的过程中,纠纷处理机构往往侧重于保护自己的医护人员和医疗单位的经济利益,由此造成医患纠纷的解决有失法律公正性,病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3.通过法院处理代价高,效率低,程序复杂。我国现行的医患纠纷解决机制中,诉讼解决占据着重要地位。这一方面是由于医患纠纷的协商解决和行政解决两种途径在操作上存在一定困难,另一方面也是有诉讼本身具有的特点和功能决定的。但是,由于医疗纠纷涉及到复杂的专业性问题,而法官并不具备相应的医学专业知识,因此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只能依靠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几乎成为法院认定事实和责任的唯一依据。医学专业知识的欠缺使得法官处理医患纠纷时受到严重的局限,医患双方的合法权利无法得到充分保障。在这种情况下,医患纠纷的诉讼解决途径难以达到理想的效果。除此之外,由于医患纠纷专业性较强,案件的审理往往耗时过长,造成诉讼解决医患纠纷效率低下。再次,医患纠纷适用法律不统一,有的案件依据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处理,赔偿的数额较高;有的案件则依据《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标准处理,患者或其近亲属只能获得数额很低的补偿。因此,经常会出现案件事实基本相同,而处理的结果相差很大的现象。以北京市法院为例,在近年来已审结的医患纠纷案件中,从整体上看,患者通过诉讼获得赔偿的比例明显呈上升趋势,但获得的赔偿数额相差悬殊,高的已达到几十万元,少的仅几百元。[5]另外,诉讼解决医患纠纷存在着重复鉴定问题,案件审理时间过长。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前,由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人员均是由相关医疗单位的人员组成,这种行政性的医疗鉴定缺乏中立性,其鉴定结果的权威性受到了广泛质疑。据统计,上海市司法鉴定中心受理鉴定的300多例医患纠纷中,有80%的医疗鉴定被推翻。[6]因此,医患纠纷诉讼中,患者对医疗事故鉴定技术委员会的鉴定结论往往持怀疑态度,法院为了确定医疗机构的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往往又需要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过错鉴定,从而导致医患纠纷重复鉴定的现象,造成时间和资源的浪费。

三、对医患纠纷进行仲裁的可行性分析

所谓仲裁,是指根据有关规定或者当事人之间的协议,由一定的机构以第三者的身份,对双方发生的争议,在事实上作出判断,在权利义务上作出裁决的一种方式。仲裁的优势来自于其程序的简易和裁决的终局性效力;仲裁充分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并保证程序的相对规范化;在处理纠纷的时候,仲裁员并非只是僵化地适用法律,而是在公平原则的基础上进行整体、综合的考虑,进行了适当衡平。同时,医疗专家可作为仲裁员参与纠纷处理,丰富的专业知识使其较法官在纠纷解决上更具效率。[7]这表明仲裁在解决医患纠纷上具有特殊价值,通过仲裁解决医患纠纷不失为一条有效的途径。

(一)对医患纠纷进行仲裁符合我国现行仲裁法规定

《仲裁法》第2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第3条规定:“下列规定不能仲裁:1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医患纠纷能否仲裁就要看是否符合上述条件。

分析医患仲裁解决途径是否符合仲裁法规定,首先要看仲裁纠纷的主体是否是平等主体。医患纠纷中,医患双方虽然在医学专业之事上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现象,但是这种信息不对称并不妨碍医患双方法律地位的平等。医方和患方都是地位平等的法律主体。在医疗服务合同这一法律关系中,患方有得到恰当的医疗服务的权利,与此相对应,医方则有提供恰当的医疗服务的义务。从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角度讲,患方有尊重医务人员正当医疗处置权和工作权利,以及遵守医院规定等义务,,医方也有维护自身正当利益的权利。由此看来,医患双方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医患纠纷可以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

其次,我们需要考虑医患纠纷是否属于“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我们知道,行政争议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的过程中与相对人之间发生的争议。医患纠纷中,医院并不是行政机关,患者也不是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此医患纠纷不属于行政争议,也就不应当由卫生行政机关处理。医患纠纷往往涉及到与医疗活动有关的财产权益纠纷,特别是在发生医疗事故后的补偿或赔偿问题。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医患纠纷可以用仲裁的方式加以解决,符合我国现行仲裁法规定。

(二)仲裁解决医患纠纷的优势

1、医患纠纷仲裁制度具有公正性、权威性

仲裁机构具有民间性质,独立于行政机关,仲裁员是兼职的,不属于仲裁机构,可以避免行政干预、长官意志;仲裁没有级别和地域管辖,当事人可以在全国范围内选择自己信赖的仲裁机构,能够避免“人情”等不公正因素和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仲裁员从公道正派的专业人员中选聘,令人信赖,能充分发挥作为中立调解人的专家在纠纷解决中的有效作用。[8]

2、医患纠纷仲裁制度具有快捷性,经济性

    对医患纠纷进行仲裁可规定仲裁裁决的期限,实行一裁终局制,即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就发生法律效力,医患双方不能就同一纠纷再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不能就同一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或上诉。医患仲裁的这些特点决定了其在时间上具有明显的快捷性,资源也相应得以节省。

3、医患纠纷仲裁解决机制具有保密性,有利于缓和社会矛盾

医患纠纷案件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一些新闻媒介很是热衷于报道、曝光,且过分侧重反映患者方面的要求,对于案件的处理过程和结果,部分报道未能实事求是而是作出自认为正确的判断和结论,误导公众,激化了社会矛盾,甚至或多或少地影响了法官的公正裁判。[9]对医患纠纷进行仲裁一般不会通过公开的程序,裁决也往往不会向社会公示,仲裁机构成员和仲裁员以及当事人均赋有保密义务。医患仲裁的这一特点有利于防止外界的干扰,在某些情况下维护了医院的声誉,也保护了患者的隐私权。医患纠纷在这样一个非公开的环境中,在医学专业人员的参与和裁决下,有望得到公正的解决。医患双方的矛盾得以化解,社会矛盾在一定程度上得到缓和。

4、医患纠纷仲裁制度能有效克服法院审理医患纠纷时专业知识的局限性

医患纠纷常常涉及复杂的医学知识和法律问题。法官由于受医学专业知识的局限,难以深入了解案情和公正作出判决。而医疗仲裁机构具有专业的仲裁员,这些仲裁员一般都是医学专家、法学专家、医疗管理专家,在医患纠纷的仲裁中,对于作为医患纠纷核心的医学专业问题能够做出科学公正的解释和判断,从而弄清纠纷中的事实因果关系,保证仲裁的专业性和权威性。

5、其他优势

除上述优势之外,仲裁解决医患纠纷在处理新的技术和社会问题时,在法律规范相对滞后的情况下,能够提供一种适应社会和技术的发展变化的灵活的纠纷解决程序。此外,以妥协而不是对抗的方式解决纠纷,有利于维护需要长久维系的合作关系和人际关系,乃至维护共同体的凝聚力和社会的稳定。

(三)仲裁解决医患纠纷的原则

医患纠纷的仲裁应坚持自愿原则和一裁终局原则。在医疗仲裁的程序设计上,有些学者主张医疗仲裁应该像劳动仲裁一样具有具有强制性,即用法律形式确定为诉讼前的必经程序,以保证当事人双方平等适用仲裁程序。作为解决纠纷的一种制度,仲裁最显著的特点就是兼具契约性与司法性。仲裁的契约性主要体现在仲裁权是基于当事人的协议而取得的,仲裁过程贯彻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仲裁的司法性主要体现在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拘束力,双方当事人必须遵守,不得违反。契约性与司法性使得仲裁集调解与诉讼两种方式的优点于一身,成为解决争议的一种有效方式。[10]

将医患仲裁设计成类似于劳动仲裁的强制仲裁形式也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 一般来说,一种程序简单、形式灵活的纠纷解决方式较之一种程序严谨、规则严格的纠纷解决方式,由于耗费较少而更易为人们所采用,但这种方式的弊端是效力低。如果纠纷当事方选择了前者,则就应保留其对后者的二次选择权,只有这样,资源的利用才是有效率的。反之,两种纠纷解决方式在规范安排上差异不大的时候,纠纷的当事方选择了其中的一种,允许其对另一种保留二次选择权,则只能导致资源的无效率利用,导致浪费。[11]医患纠纷的解决方式中,仲裁和诉讼在规范的安排上并无大的差别,仲裁解决医患纠纷可以获得公平和公正的裁决。医患纠纷的仲裁解决途径,应从制度上保证仲裁自愿原则和裁决的终局性效力,避免法院随意撤销仲裁裁决,以便更好地发挥仲裁这一纠纷解决方式在医患纠纷解决过程中的作用。[12]

(四)仲裁解决医患纠纷的法律适用

医患纠纷仲裁制度的法律适用是指医患纠纷仲裁机构依法定程序将法律、法规、规章等的规定具体运用于各种医患纠纷案件,从而对争议的事实进行客观公正的审查与裁决的活动。关于医患纠纷仲裁的法律适用范围问题,到目前为止,已形成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医疗卫生法律为核心,以国务院制定的医疗卫生行政法规为主体,以卫生部发布的大量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规章为网络的医疗卫生法律体系,这一体系是医患纠纷仲裁的依据。[13]当然该体系尚处在发展、完善之中,因此与医患纠纷处理有关的民法、经济法等法律也可能被运用到医患仲裁中。目前与医患纠纷仲裁的法律适用有关的医疗卫生法律体系中,《医疗事故处理条理》是医患纠纷仲裁的主要依据。医患纠纷仲裁要求医患纠纷仲裁机构在适用法律时应做到合法、准确、及时。“合法”指适用法律时要遵守法律和法规中的规定,适当的履行其权限和法定程序,将特定医患纠纷的实际情况与法律规定恰当地结合起来。“准确”是指对医患纠纷争议的事实认定要符合实际情况,医疗卫生法中有很多专业性和技术性很强的法律事实,仲裁庭要反复审核,科学准确地查清事实。“及时”指医患纠纷仲裁适用法律时要遵守仲裁制度规定的期限,充分体现仲裁快捷性的特点,尽快稳定医疗卫生管理秩序,平息纠纷,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

(五)医患仲裁的救济途径

任何一种纠纷解决机制的背后都应该设有其相应的救济途径,医患纠纷的仲裁解决途径也不例外。对于违反仲裁程序、违法仲裁的裁决,纠纷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均应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撤销裁决。对已生效的判决,纠纷一方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认定证据不足或运用法律有误,向人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时,经人民法院组成的合议庭审查核实,应不予执行。[14]

(六)外国模式借鉴

医患纠纷的处理,不仅在我国而且在国际上都是一个难题。由于目前临床医学的发展程度,对很多疾病的诊断、治疗及转归的客观规律还有待进一步研究。有的致病因素还没有认识,有的虽有所认识,但还没有有效的治疗手段。这种状况有时不被患者及其家属理解,再加上某些社会因素,就使得医疗事故与纠纷的定性和处理难以在医患双方之间取得一致。因而,各国对医疗事故的定性和处理也就难以取得共识。目前我国的医患纠纷解决机制还不完善,有待于通过学习和借鉴外国成功的经验,建立一套科学有效的医患纠纷解决机制。

美国1975年加利福尼亚州医疗损害赔偿改革法承认仲裁的效力。MICRA承认仲裁解决医患纠纷的效力。仲裁委员会由退休的法官和律师组成,这些法官和律师都有丰富的处理医疗过失损害赔偿案件经验,他们会帮助受害者和医生或者医院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由于这些仲裁员都是谨慎裁决的典范,因此,仲裁成为解决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重要途径之一。事实也证明,仲裁解决医疗赔偿纠纷会对医患纠纷双方都有利。[15]

挪威病人协会(The Norwegian Patient Association)是一种独立机构,专门接受那些对医疗服务不满意的患者的投诉。其下设有一个仲裁机构,由一名医师、一名律师和一名患者代表参加,专门负责处理患者方面的投诉,调解纠纷,提供政府经济赔偿,对较复杂或对调解失败者则劝其起诉法院解决。[16]

 以上两个国家的医患纠纷处理方式,可以给我们两点启示:第一,注重专业人员在处理过程中的参与。医患纠纷中涉及很多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医学问题,为了保证处理的准确性,需要具有专门的医学知识的人参与医患纠纷的处理。第二,寻求医患纠纷的社会性的专业解决机制,在法院和行政机关之外寻求一种更专业、更公正的纠纷解决机制,更好地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利。针对我国的医患纠纷现状,应当尝试对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仲裁程序。

四、结语

在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医患纠纷的解决途径都已经形成一套多元化的相互补充的社会机制,如有些国家出现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今天,当我门面对医患纠纷解决过程中所遇到的种种困难和窘境时,我们不妨反思自身制度存在的问题,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在纠纷解决方面的经验,进而探究和构建我国医患纠纷的社会解决机制。我们不难发现,将医患仲裁引入医患纠纷解决体系。不失为一条有效的途径。本文在分析我国现行医患纠纷处理机制中存在的问题的基础上,就构建我国医患纠纷的仲裁解决机制进行了初步的探讨,以期有裨于解决医患纠纷领域理论与实务的研究。

 

参考书目

孙东东 吴正鑫 《关于我国建立医事纠纷仲裁制度的研讨》

邵永生 《仲裁解决医患纠纷的可行性与效益性探讨》

 



[1] 王正志:高博隆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美国天普大学法学硕士;张宁宁:高博隆华律师事务所实习生,北京大学法学、经济学专业在读学生

[2]张海滨:《医疗纠纷的代替性解决机制》http://www.dayiw.com.cn/study/thesis/fxlw/minfa/200503/8605.html访问时间:2005720

[3]转引自范愉:《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557

[4]转引自蒋德海:《关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实践思考》,载《法律适用》2002年第11期,第53-56页。

[5]张凯军、陈特:《当前医疗纠纷案件的特点难点及审判对策》,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网,http://www.ygylaw.com/Article_Print.asp?ArticleID=266访问时间:200581

[6]转引自蒋德海:《关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实践思考》,载《法律适用》2002年第11期,第53-56页。

[7]David T.Caldon. Medical Malpractice Disputes in the Age of Managed Care.

http://mediate.com/articales/caldon.cfm访问时间:2000121

[8]李国炜:《关于建立医疗纠纷仲裁制度的探讨》,http://www.zblw.com/faxue/minfa/200411/3391.html访问时间:200582

[9]李国炜:《关于建立医疗纠纷仲裁制度的探讨》,http://www.zblw.com/faxue/minfa/200411/3391.html访问时间:200582

[10]张海滨:《医疗纠纷的代替性解决机制》http://www.dayiw.com.cn/study/thesis/fxlw/minfa/200503/8605.html访问时间:2005720

[11]王肃远:《论我国纠纷解决制度中的资源配置效率》载《中国法学》19985),106-107

[12]张海滨:《医疗纠纷的代替性解决机制》http://www.dayiw.com.cn/study/thesis/fxlw/minfa/200503/8605.html访问时间:2005720

[13]罗英:《医疗纠纷的处理模式之思考》www.hubeiyouth.com/old/jiceng/baisetianping1.htm访问时间:200585

[14]孙东东、吴正鑫:《关于我国建立医事纠纷仲裁制度的研讨》,载《法律与医学杂志》2000年第7卷(第4期)

[15]杨立新:《论美国医疗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及其借鉴意义——以1975年加利福尼亚州医疗损害赔偿改革法为核心》,载《民法判解研究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1月版,215-234

[16]罗英:《医疗纠纷的处理模式之思考》www.hubeiyouth.com/old/jiceng/baisetianping1.htm访问时间:2005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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