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谭 嘉)卫生部办公厅日前印发了《国家级卫生国际合作项目管理细则》,对国家级卫生国际合作项目的立项、签署、执行等做出具体规定。
据了解,我国卫生国际合作项目实行分类管理。最高类别的国家级卫生国际合作项目主要包括:卫生部直接与政府间国际组织、外国政府部门、国际非政府组织、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科研院校或其他部委签署并委托卫生部执行的卫生国际合作项目。
该细则规定,国家级卫生合作项目立项由卫生部国际合作司牵头,并会同卫生部有关司局和单位、相关部委与外方进行协商,确保项目符合国家卫生发展规划、目标和政策。在项目签署上,与政府间国际组织、外国政府部门的项目合作协议、合作谅解备忘录或行动计划等,可以卫生部名义签署;与其他外方机构合作的甲类项目,经卫生部领导委托,可由卫生部国际合作司代为签署。卫生部其他司局不得与外方签署项目合作协议。项目执行中,应建立由协议双方及各相关部门、机构或个人参与的国家级协调管理机制。国家级协调管理机制实行双主席制,由中外双方协商确定。卫生部各司局不作为项目执行单位。
发布日期:2008-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