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范围

 《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范围若干规定》已经2008年3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8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第二条的规定,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一)医疗机构的室内区域;

    (二)托儿所、幼儿园;

    (三)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

    (四)高等学校和其他教育、培训机构的教学区域;

    (五)影剧院、音乐厅、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科技馆、档案馆、少年宫、纪念馆等科教、文化、艺术场所;

    (六)商业、金融业、邮政业和电信业的营业厅;

    (七)公共汽车、出租车、轨道交通等公共交通工具内及其售票厅、室内站台;

    (八)对社会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

    (九)体育馆、健身馆;

    (十)健身场,体育场的比赛区和座席区。"

   根据第三条的规定,下列公共场所可以设置吸烟室或者划定吸烟区,吸烟室或者吸烟区以外的区域禁止吸烟:

  "  (一)餐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经营场所的服务区域;

    (二)公园、游乐场等公共场所;

    (三)飞机、火车、长途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的等候室。"

编辑:曾云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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