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来源:中国法院网】
2004年10月15日,原告刘某在被告老营盘镇卫生院行结扎手术。术后,原告经常感觉腹部、腰部疼痛,头痛、四肢乏力,多次去医院治疗,未见好转。2007年5月,原告在广东省中山市麻斗等医院检查诊断为右侧囊肿,需手术切除。5月,原告入住泰和县人民医院行开腹探查术,准备把腹内的囊肿切除,手术中发现当年结扎时遗留在腹内的一团纱布,之前诊断的右侧囊肿实际正是纱布在腹中形成的包囊。原告为此在医院住院治疗10天。2007年10月26日,经吉安市医学会作出鉴定结论:该病例属于四级医疗事故,医方负完全责任。因原、被告对赔偿事宜意见不一,原告遂诉至法院。
2008年6月2日,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刘某因医疗事故受害,依法享有请求事故责任方赔偿的权利,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判决被告老营盘镇卫生院赔偿原告刘某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共计31681.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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