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草案:让医患相互信任而不是相互提防

【文件来源】卫生法制网

21日,由省医学会和华西医院联合举办的新医改方案解读论坛在成都召开,来自全国100多家医院的管理者参会。“新医改方案就像空中楼阁,落不了地,雾里看花,下面的人不懂怎么实施。”华西医院院长石应康在做新医改解读主题报告时说。

  “新医改方案和以前的指导意见毛病一样,问题不详,参与制定的部门太多……财政、社保、卫生等职能部门都参与其中,结果各有各的观点。”石应康表示新医改方案像是拼凑出来的东西,“只有宏观的政策,但是如何落实相当欠缺。”石应康认为,新医改征求意见稿有许多不足

医疗损害、网络侵权、学校幼儿园责任……这一项项与百姓利益息息相关的话题,在隆冬的北京人民大会堂内,成为热度很高的焦点话题。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今天对备受关注的侵权责任法草案进行分组审议,对这部与老百姓人身权、财产权密切相关的法律草案,委员们及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进行了热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侵权责任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支架性法律,为更好地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制定一部统一的侵权责任法必要而迫切。

杨邦杰委员说,侵权责任法涉及很多民众关心的问题,应该科学、严谨,要很好地推敲。审议中,百姓关注热度极高的医疗损害、网络侵权、学校及幼儿园责任成为三大焦点。

医患双方各有代言人

医患纠纷最为公众关注,常委会组成人员从医患双方角度进行审议,力求更好地平衡医患双方利益。

草案规定患者应当向医务人员告知与诊疗活动有关的病情、病史等情况,未尽该义务造成误诊的,医务人员不承担赔偿责任。我对这条有一定看法。全国人大代表谢子龙开诚布公地表明态度:病人不是专业人士,哪些需要告知医生,稍微明白一点的人可能还讲得清楚,如果是那些弱智者、精神病人或儿童,根本无法操作。

医务人员不承担责任,是推诿责任,我建议删去。谢子龙代表说。

谢代表从患者利益出发,阐明了自己的观点。身为医务工作者的夏绩恩代表则从医院的角度表达了自己的担忧。

我们医院晚上经常会收到一些病人,比如交警、巡警送来的三无病人,都没有亲属,或者很难找到亲属,但又需要马上进行手术。我们的原则是,夜间值班人员在受院长委托行使院长的责任,可以到病房签字,写明原因要求必须抢救。夏绩恩说,现在草案写的是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批准,不知道这里的医疗机构负责人是什么层次?如果必须要院长批准的话,就会延误抢救的时机,也不利于实际操作。

侵权责任法草案:让医患相互信任而不是相互提防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规定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的负责人,这个概念写得非常好,所以草案有必要对此加以明确。夏绩恩代表说,否则医院就这个问题打官司,没有院长签字的,医院就会有麻烦。

桑国卫副委员长说,侵权责任法草案规定了医务人员未尽到告知义务的赔偿责任,目的是最大程度地保护患者,也保护医务人员。但是条款的写法要仔细商榷。现在医患关系很紧张,要从互相信任的角度来尽力改善,不能简单用有过错假设来处理。

其实,医务人员该对患者说哪些、怎么说都是很有讲究的。一写入本法,医务人员有责任都讲明白,不讲就要承担赔偿责任,结果造成医患双方互相高度戒备。为了保护自己,医生就要求患者面面俱到,从头到脚都要系统检查,少做一个检查,病人就可能找医生的麻烦,造成很多没有必要的全身检查。桑国卫副委员长说,不要导致医生老想你会不会找我的麻烦,病人老想你是不是骗我的钱,医疗的执业环境不好,不是靠这个法的医疗损害责任条款能解决的,要仔细地斟酌。同时要从抓医德医风入手,医生要全心全意为病人负责,病人也要信任医生。

网络侵权处理规范尚有空白

现在年轻人上网购物很多,让快递送货到学校,结果发现商品质量有问题,这个责任谁来担?

陈骏委员提出了一个草案中尚属空白的问题:草案强调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而没有规范自身侵权的处理办法。防止网络服务提供者以次充好,以假乱真,保护用户的合法权益显得越发重要。建议对网络服务提供者本身侵权这个问题加以规定。他说。

还有媒体侵权问题,在草案中也没有提及。陈骏委员说,有一些媒体在报道不实消息时没有什么后顾之忧,往往对个人和集体造成巨大伤害,影响甚至是无法消除的。现在处理起来比较难,处理媒体侵权的法律依据问题,到了该提出来的时候了。

黄丽满委员则以自身经历说明对网络销售假药一事的烦恼。

我自己家里,为这件事闹起了战争黄丽满委员笑言,我反对网上购物,可我家有人一天到晚在网上买东西,这几个月,买了高血压的药和保健品,花了不少钱,而这些药根本不能吃,因为除了假药就是与身体情况不适应的东西。我专门请人化验,结果这里有两种西药,根本不是纯中药,对肾功能、心脏功能不好。

为了解情况,黄丽满委员到处打电话反映,却都无法解决问题。最后,北京市的食品药品监督局答复说,要到正统的网上去查询药品序列号,如果能够查到就是真的,如果不能查到就是假的。黄丽满委员感到十分无奈。

学校、幼儿园要有一些免责条款

长期从事教育研究的朱永新委员对草案关于学校、幼儿园责任的划分表示极大关注。

草案规定:无行为能力的人在幼儿园、学校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机构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能够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除外。

朱永新委员举例说,德国民法典有一款规定或者即使尽到必要注意仍难免发生损害的,不负赔偿义务比如说由于心脏病等疾病,老师和学生事先未知,学生在上体育课时突然发病身亡,实际上可以说学校尽到了责任,这是难以预见、难以避免的。

生活中,这种事发生后,学校往往要赔偿几十万,特别是民办学校,如果发生几件这样的事情,那学校就要倒闭了。朱永新认为法律也要保护学校的利益,发生类似的事件要免除学校的责任。他建议借鉴德国民法典的规定,在草案中增加相关内容,作为补充性说明,这很有必要。

朱永新委员还提到,现在要求校园对社会开放,充分利用校园的文化体育设施,但开放以后就有许多管理问题。社会上的人在学校里锻炼,心脏病发作而亡,这个责任如何界定?现在很多学校,特别是民办学校,责任界定不清楚,很难把学校的设施对社会开放。这些问题都很复杂,建议认真斟酌。

全国人大代表迟夙生则把视线投向养老院中的老年人群体。她说:草案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做了特殊规定。由于社会的老龄化和独生子女政策,现在不是由子女照顾老人,而是社会有托老所、老年公寓,最近在托老所、老年公寓发生的案件也非常多。老年人也是限制行为能力人,我国老龄化的情况逐渐加剧,希望对此也加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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