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通报八起医药价格违法典型案件

 

   【信息来源:中国中医药报】

为贯彻落实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精神,整顿医药市场价格秩序,2005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全国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开展了全国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专项检查。全国共查出各类价格违法案件1万余件,涉及价格违法金额近8亿元。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了八起价格违法典型案件如下:
  一、北京大学人民医院  超过规定标准向患者多收取点名手术费,自立项目收取穿刺器费,超过规定进销差率销售一次性医用卫生材料等,涉及价格违法金额482.99万元。
  二、安徽省淮北市人民医院  自立项目向患者收取晨间和晚间护理费,超过规定进销差率销售特殊医用材料等,涉及价格违法金额183.58万元。
  三、四川省成都市第二人民医院  超过规定标准向患者收取近视眼手术费、麻醉费、输液费等,涉及价格违法金额161.62万元。
  四、浙江省诸暨市中医医院  超过规定标准向患者收取心电图检查费,重复收取手术材料费和麻醉费,以及自立项目收取吸氧护理费等,涉及价格违法金额120.48万元。
  五、黑龙江省医院  超过规定标准向患者收取CT检查费,分解B超检查项目按检查部位多收费,重复收取一次性卫生材料费等,涉及价格违法金额109.40万元。
  六、广西自治区横县人民医院  自立项目向患者收取特殊卫生处置费,继续收取已明令取消的手术空调费,超过规定进销差率销售一次性卫生材料等,涉及价格违法金额94.84万元。
  七、天津市天和医院  采取多计使用数量的方式变相提高透析器、透析粉(液)的收费标准,为患者提供强制性服务并收取化验费等,涉及价格违法金额94.77万元。
  八、河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超过规定进销差率销售招标采购的药品,超过规定标准收取预防性体检费,自立项目收取咨询费等,涉及价格违法金额77.94万元。
  上述单位存在的价格违法行为,各地价格主管部门正在依法进行处理。
  国家发改委要求,所有医疗单位、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都要从这次公布的价格违法典型案件中吸取教训,提高认识,增强法制观念,建立健全制度,加强价格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继续将治理医药乱收费、乱加价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工作来抓。要认真执行《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坚持原则,秉公执法,敢于碰硬,加大查处力度,严厉制裁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对干扰多、阻力大、处理难的重大案件,要按照程序移交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处理。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屡查屡犯的典型案件,要给予公开曝光。要将处理事与处理人结合起来,对有关责任人要提请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要在医疗单位积极开展价格诚信建设活动,树立价格诚信正面先进典型,对执行价格政策好的单位,要进行广泛宣传,在全社会倡导崇尚先进、遵纪守法的良好风气。要广泛宣传价格和收费管理政策,把政策交给群众,鼓励群众积极参与监督,共同做好价格监督检查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医疗单位、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招标采购经办单位的价格违法行为,均可拨打12358举报电话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投诉。价格主管部门对举报反映的问题认真及时核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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