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听证履行法律赋予的权利

 

 

【信息来源:北京卫生监督网】

    近日,宣武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依法对一家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进行立案查处。经过调查核实,当事人承认全部违法事实,接受处罚。由于本案处罚金额较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我们依法告知了当事人有听证的法律权利,当事人接到通知后,也要求对本案进行听证。在听证会上,当事人阐述了自己对本案的看法,提出了希望从轻进行处罚的请求,并认为此次听证会对其法律权利的维护是非常有必要的,通过听证能更好地行使法律赋予自己的权利。听证制度符合我国宪法的精神,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有其重要的价值作用。听证制度在我国仍处于需要完善和发展的阶段,对于大多数人来说,依然显得很陌生。在立法时,应把听证程序纳入到程序法当中去,使它成为规范行政处罚的基本程序。我国目前法制建设还不完善,公民法制意识比较淡薄,应加强普法教育和宣传工作,使听证制度被大众所知,这也有利于行政机关权力的顺利实施。在普法宣传中,使公民真正了解听证程序,充分了解作为相对人时享有的权利,切实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此外,行政机关应履行告知义务,摆正自己的心态,使相对人的知情权得以实现。

2007 中国卫生法研究中心暨中国卫生法法律诊所实践基地 版权所有.
京ICP备06055030号 | 百通信息 技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