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明确合成树脂义眼片等产品的分类界定

 

    为适应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6年8月31日发出通知,明确合成树脂义眼片等产品的分类界定。

  作为Ⅲ类医疗器械管理的是:急性中毒现场急救快速检验箱;抗菌纱布、抗菌敷料;医用臭氧治疗仪,医用臭氧心血管病、肝病治疗仪;烧伤敷料;人体癌细胞原代培养组件;自身免疫性疾病ENA抗体谱微阵列酶联免疫诊断试剂盒;可膨胀骨成型器、专用注射器;微创骨折复位用11号针;骨导引器系统;无菌硫酸软骨素钠溶液;长效抗菌材料;溃疡油无菌纱布;纳米活金(无痛金丝植入);胶原丝网。

  作为Ⅱ类医疗器械管理的是:合成树脂义眼片;空气流动床;医用弹力袜;乳房肿物辅助自检片;温热刺激治疗床;麻醉视频喉镜;由不锈钢制成的钳子、椎间盘扩张器,由钛合金制成的直锥和模板固定器、引导锉、曲锥。

  作为Ⅰ类医疗器械管理的是:内窥镜摄像系统;骨水泥填充器(可重复使用);病人固定系统;时间分辨荧光检测用增强液、诱导剂;时间分辨荧光检测用试剂盒稀释液;贫血预处理包;血样溶解溶液(BSA溶液);手持压力表;数字口腔观察仪;环孢霉素预处理液;红细胞叶酸溶解剂;由不锈钢制成的缩肌牵引器模板、变形器、模板测量器。

  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的是:医学光盘刻录机;全自动食品菌落计数仪;医用悬吊系统;全自动样品前处理机;尿液收集器;浓缩洗液;集便袋除臭品;手工判读仪;空气净化装置;血型检测卡(不含试剂);血库信息管理系统。(2006.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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