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法法律诊所工作规则
第一条 总则
1.中国卫生法法律诊所实践基地(简称“诊所”)是诊所式教育课程的实践基地和从事卫生法法律实践教学研究和法律服务的专门基地场所。
2.诊所工作人员全部由法学院的本科学生和硕士研究生及致力于卫生法实践工作的实习律师、律师组成,以法律援助者的身份对外开展工作。
3.法律援助者在专业教师、律师的指导下开展诉讼与非诉讼法律服务活动。
4.诊所为非赢利性法律实践机构,活动经费来自北京市高博隆华律师事务所、北京飞科艾普知识产权代理公司和社会公益性组织及社会各界的支持。诊所对外开展的任何法律服务活动均不收取报酬。
5.诊所欢迎社会各界的友情赞助和支持。
第二条 职能规则
1.诊所工作部门包括在线咨询、现场咨询两个部门。在线咨询负责诊所在线事务的管理工作,现场咨询负责诊所的现场咨询工作,从诊所参与人员中选择。
2.诊所部门由指导员及咨询员组成,指导员负责咨询事务的指导工作,咨询员负责日常咨询事务的处理。
第三条 权利和义务规则
1.诊所工作人员应当以维护社会正义为己任,忠于宪法和法律,认真准确地探求和理解法律的本意和精神实质,细致尽责地了解事实和证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2.诊所工作人员不得自己或者唆使当事人毁灭、伪造、隐匿证据及非法取证;不得向司法人员行贿或指使当事人向司法人员行贿;不得借办案之名从事非法活动或者其他不正当活动。
3.诊所工作人员应恪守保密义务:
案件承办人有义务为当事人保守秘密,非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向外界透露与案件有关的情况。承办人应当保守在办案过程中有可能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4.诊所工作人员应尽谨慎义务:
(1)谨慎对待当事人的材料。在案件接办过程中所得到的当事人提交的所有材料和文件都要妥善保管和使用。
(2)谨慎对待案件处理程序。程序性问题可能比实体性问题更能影响一个案件的处理结果,要注意时效、管辖、主体资格等程序性问题。
(3)谨慎对待案件的复杂性。承办人员不得凭主观推测的案件难易程度来办案,要在全面细致的调查基础上确定工作方案。
5.诊所工作人员在以下情形,有权拒绝委托:
(1)当事人委托的事项违法;
(2)当事人利用诊所工作人员提供的法律服务进行合同欺诈活动;
(3)当事人对诊所工作人员隐瞒相关法律事实,以致无法开展工作;
(4)当事人侮辱诊所工作人员人格。
6.诊所工作人员对外的身份为法律诊所法律援助志愿者,不得向当事人隐瞒自己的学生、实习律师身份。
7.诊所工作证只能在诊所指派外出办案时才能使用,不得私自使用工作证和接受案件,否则后果自负。
8.诊所接办的案件咨询均为无偿的公益性法律援助案件,诊所工作人员对外开展的任何法律服务活动均不收取报酬。
第四条 工作内容
1.来电接听:值班人员负责接听和解答当事人的电话咨询并做出记录,不得不负责任地给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同时,须认真做好咨询记录。
2.来人接待:值班人员负责接待到诊所寻求帮助或当面咨询的当事人,要认真细致。
3.承办案件:值班人员对电话咨询和当面咨询的案件,认为可以提供法律援助的,应向诊所指导员汇报,不得私自决定受理案件。一般简易案件,由值班指导老师审查决定是否受理;疑难案件,由诊所主任组织相关的指导老师讨论决定是否受理。凡受理的案件都应当填写收案审批表。
4.卷宗管理:秘书在案件办理完结时,应当认真收集与案件有关的各种材料,并及时收入档案,按照宗卷管理的有关规定,保存到相应的档案柜中。
五、办公规则
1.办公电话仅用于诊所工作,不得用于办理私人事务,以保证对外联络畅通。
2.计算机用于文字处理、储存资料。诊所秘书应当为各工作部门建立独立的电子文件夹。
3.如需复印材料的,应做好相应的记录。
六、补充规则
未尽事宜,根据工作需要补充完善。
中国卫生法研究中心暨中国卫生法法律诊所实践基地
二零零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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